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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土木建筑学会-湖南省建筑热能动力专业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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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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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  本团体名称为:建筑热能动力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

本会的英文名称为:COMMITTEE OF BUILDING THERMAL ENGINEERING,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HUNAN PROVINCE  缩写为:HNBTE。

第二条  本会是由湖南省内从事建筑热能动力的科研院所、生产厂家、经销商、加工企业以及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。

第三条  本会的宗旨:以国家宪法为准则,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遵守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;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,团结建筑热能动力同行,为社会、企业、会员服务,加强联系,交流信息,协调关系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在政府和企业、企业和企业、企业和个人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,为本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 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的领导和管理,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,业务管理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 本会会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。
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增强会员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;

(二)以学会和专委会名义为省市政府提供相关技术的专业咨询。城市和区域能源规划、能源规划与城市规划的整合、大型区域能源系统实施方案和能耗监管系统实施方案等的咨询。

(三)开辟新的学术和技术交流形式,促进我省本领域人才培养和专业技术的发展,保持在国内的交流平台建筑和技术发展的领先优势。 

(四)组织专家咨询、指导相关工程和产品实施和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,促进建筑节能产业,特别是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。

(五)加强行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,反映会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,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努力为会员排忧解难,在会员与会员之间,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; 

(六)组织行业企业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,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、立法的论证咨询,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;行使行业自我管理、自我协调、自我约束、自我监督的职能,发挥政府管理行业的助手作用; 

(七)调查研究本行业的情况和问题;加强行业统计工作,布置、收集、整理、分析行业统计资料,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,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。 

(八)制定会员公约,开展会员自律。调解会员之间、会员与非会员之间、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。 

(九)帮助会员发展经济,解决困难。为会员提供品牌推广、市场信息、经营管理、市场开拓、对外合作、法律援助等咨询服务。 

(十)建设行业网站,发布行业信息,组织编辑出版行业会刊;开展行业培训、交流、咨询、研讨、展销等活动。 

(十一)组织会员参加省内外行业交流,增进行业间的友好往来,推动会员间的经济联合;组织会员参加高级别论坛、会议、展会,提高行业整体素质,组织行业学者、技术专家、总工参加考察和指导工作,促进建筑热能动力行业的健康发展。 

(十二)承办政府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。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和科技事业,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相关活动。

第三章 会 员


第七条 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
团体会员: 

(一)在本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,从事建筑热能动力的生产厂家、经销商、加工企业以及与行业关联等具有一定规模的科研、教学企业和本省各地建筑热能动力有关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、社会团体,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,均可提出入会申请,经理事长会议批准为团体会员;

(二)团体会员分为: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理事单位和团体会员单位;

个人会员:

(一)对发展建筑热能动力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,承认本章程,经个人申请,理事单位推荐,经理事长会议批准为个人会员。 

第八条 在本行业内著名学者、知名人士及其为建筑热能动力行业作出较大贡献,并在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人员,承认本章程,经理事长会议批准,可邀请成为本会名誉顾问。

第九条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 

(四)依法取得营业执照,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、行约; 

(五)经两位以上会员推荐。 

第十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向本会提出申请;

(二)填写会员登记表,同时提交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; 

(三)秘书处初审符合章程规定后,报理事长批准;

(四)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。 

第十一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 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 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 

(三)获得本会的相关服务和有关资料的优先权; 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、建议权、批评权和监督权; 

(五)会员的企业经营业绩(成果)、论文专著等可在本会刊物上优先发表; 

(六)有请求本会给予帮助,享受本会保护其正当权益的权利; 

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 

第十二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 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 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 
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 
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 

(五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六)向本会反映诉求,提供有关资料; 

(七)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; 

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交回会员证,并按本会相关规定办理退会手续。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不履行会员义务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退会时,所缴纳的会费和捐赠不予退回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,将由本会提出批评、教育;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五条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 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 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 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 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 

第十六条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八条  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 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监事; 

(三)筹备或委托秘书处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 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 
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;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(一)、(二)(三)、(四)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 

第二十四条 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
第二十五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会常设议事机构为理事长会议。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(或专业委员会负责人)、秘书长组成,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第十九条(一)、(三)、(四)的职权。 

第二十七条  理事长会议为临时性会议,会议时间须在会议召开前的3日通知参会人员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 

第二十八条  理事长会议的职权除执行第十九条(一)、(三)、(四)职权外,还具体负责以下工作: 

(一)决定本会会员的处分或除名; 

(二)决定本会设立秘书处、分会; 

(三)经理事长提名,决定在副理事长人选中聘任秘书长; 

(四)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和商会内部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,决定其报酬事项; 

(五)审议决定本会年度及月度工作计划;

(六)审议决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
(七)决定本会其他日常重要运营工作。 

第二十九条  本会分会负责人,由理事长提名,在副理事长人选中选举产生。在理事长会议闭会期间执行理事长会议决定或由理事长委托的工作,具体职权是: 

(一)接受理事长的委托,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; 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 

(三)接受理事长的委托,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 

(四)在本会职权范围内,负责对本会专业性业务领域的行业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 

(五)负责理事长授权委托的其他工作。 

第三十条  本会设立秘书处。由理事长指导,秘书长负责具体管理。秘书处的职权是:

(一)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,负责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度工作计划,提交理事长会议审议; 

(二)组织实施审议决定后的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度工作计划;

(三)协调秘书处、各办事机构、分会开展工作; 
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、各办事机构、分会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长会议决定; 

(五)决定秘书处、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六)拟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,提交理事长会议审议;

(七)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 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 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 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 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 

第三十二条 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监事任期四年;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监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三条 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 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、理事长会议; 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 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 

(四)全面指导秘书处、各办事机构、分会的工作。

(五)负责商会财务管理工作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会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对理事长会议负责。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 

(一)主持本会秘书处、各办事机构、分会开展日常工作,落实理事长会议决定的工作;

(二)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、各办事机构、分会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长会议决定; 

(三)提名本会秘书处、各办事机构、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报酬建议,报理事长批准; 

(四)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。 

第三十五条  本会设立监事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不得兼任监事。 

第三十六条 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 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;

(二)监督本会业务活动,监督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长会议决议的落实; 

(三)检查本会业务活动和财务工作; 

(四)在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,要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予以纠正;

(五)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七条  本会经费来源: 

(一)会费; 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 

(五)利息;   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 

第三十八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并制定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。 

第三十九条 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 

第四十条   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 

第四十一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 

第四十二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四十三条  本会换届、清算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六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 

第四十七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八条  本会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九条 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条  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一条 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二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八章 附 则

第五十三条 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 

第五十四条 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长会议。 

第五十五条 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会费管理办法

根据湖南省民政厅、财政厅湘民民发(2004)26号文件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》通知和《湖南省金属材料商会章程》的规定,本着来源于会员或社会,服务于行业和会员,民主理财、勤俭节约的精神,特制定湖南省金属材料商会(以下简称本会)会费管理办法。 

一、会费收缴标准 

1、理事长单位:年会费10000元; 

2、副理事长单位:年会费8000元;  

3、常务理事单位:年会费6000元; 

4、理事单位:年会费5000元; 

5、会员单位:年会费3000元。 

6、个人会员:200元/四年

二、会费缴纳 

1、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6月底以前交齐。 

2、会费须一次性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,或以支票、现金方式交予本会财务部。 

3、新发展的会员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应交的会费按上述办法缴纳; 

4、本会财务部收到会员会费后即日入账,并及时开具收据。 

三、会费使用范围 

会员交纳的会费用于本会开展会员活动、为会员服务,不得挪作他用。具体使用范围如下: 

1、办公费及差旅费; 

2、会议或举办活动的经费; 

3、友好往来活动经费; 

4、网络媒体信息制作、发布,编印报刊、书籍所需的经费; 

5、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开支; 

6、设施设备添置及维修费; 

7、其他必要经费。 

四、会费的管理和监督 

1、本会理事长全面管理财务工作,具体工作由秘书处执行。 

2、本会建立专用账户和建立会费收支账目,会费年度结余,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。 

3、会计和出纳分别由二人担任,严禁一人兼办; 

4、会费使用实行理事长签批列支。所有费用支出必须先由秘书长审核,再由理事长审批。 

5、本会理事长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呈交财务年报表,每季度向理事长会议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。 

7、本会经费依据章程规定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和审计。 

五、本管理办法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,解释权归理事长会议。 

六、本管理办法分别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。


湖南省建筑热能动力专业委员会

2014.5.1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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