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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实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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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施工合同条件》关于索赔的处理办法

时间:2019-07-02 10:05:45    点击:[705]

一揽子索赔由于单项多,数额大,问题复杂,往往不容易解决。索赔的数额大,也牵涉到审批的权限问题。数额小的单项索赔,驻地工程师就能批准;数额大到一定程度,要经驻地总工程师或工程师总部审查批准。因此我们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,力争先解决双方认可的单项索赔,在当月的付款申请中得到索赔款。其他难于解决的索赔,可以逐步完善资料,继续谈判,分步解决。


2.长远利益的原则承包商的经营战略直接制约着索赔谈判。在分析了业主情况和工程所在地情况后,承包商应考虑以后有无与业主就新项目继续合作的可能。如果希望继续与业主合作,在当地站稳脚根,开拓市场,就应当弃小就大,逐鹿者不顾兔,在不失掉原则、不过多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做适当让步,以此换取对方的让步,把争端消灭在萌芽状态,减少双方的对立,创造和谐的合作气氛,为以后的合作打下基础。


3.双赢的原则在处理索赔的过程中,往往牵涉到变更。如果这种变更也考虑了业主和工程师的利益,索赔和变更的谈判就更顺利,这就是所谓的双赢。新版FIDIC《施工合同条件》第13.2款指出:承包商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出变更的书面建议。他提出的变更应对业主有如下好处:①加快竣工;②降低业主的工程施工、维护或运行费用;③提高业主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;④给业主带来其他利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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