会费管理办法
根据湖南省民政厅、财政厅湘民民发(2004)26号文件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》通知和《湖南省金属材料商会章程》的规定,本着来源于会员或社会,服务于行业和会员,民主理财、勤俭节约的精神,特制定湖南省金属材料商会(以下简称本会)会费管理办法。
一、会费收缴标准
1、理事长单位:年会费10000元;
2、副理事长单位:年会费8000元;
3、常务理事单位:年会费6000元;
4、理事单位:年会费5000元;
5、会员单位:年会费3000元。
6、个人会员:免费 200元/四年
二、会费缴纳
1、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6月底以前交齐。
2、会费须一次性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,或以支票、现金方式交予本会财务部。
3、新发展的会员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应交的会费按上述办法缴纳;
4、本会财务部收到会员会费后即日入账,并及时开具收据。
三、会费使用范围
会员交纳的会费用于本会开展会员活动、为会员服务,不得挪作他用。具体使用范围如下:
1、办公费及差旅费;
2、会议或举办活动的经费;
3、友好往来活动经费;
4、网络媒体信息制作、发布,编印报刊、书籍所需的经费;
5、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开支;
6、设施设备添置及维修费;
7、其他必要经费。
四、会费的管理和监督
1、本会理事长全面管理财务工作,具体工作由秘书处执行。
2、本会建立专用账户和建立会费收支账目,会费年度结余,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。
3、会计和出纳分别由二人担任,严禁一人兼办;
4、会费使用实行理事长签批列支。所有费用支出必须先由秘书长审核,再由理事长审批。
5、本会理事长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呈交财务年报表,每季度向理事长会议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。
7、本会经费依据章程规定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和审计。
五、本管理办法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,解释权归理事长会议。
六、本管理办法分别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