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
《节约能源法》规定,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部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(二)使用黏土砖及其他施工节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
《循环经济促进法》规定,在国务院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、销售、使用粘土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、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有违法所得,没收违法所得;逾期继续生产、销售的,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。
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》规定,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,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:1、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、保温材料、门窗、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检验的;2、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、保温材料、门窗、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;3、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、工艺、材料和设备。